居港權後遺症

日期:2002-01-11

 

居 港 權 的 司 法 鬥 爭 , 表 面 上 是 成 功 阻 擋 逾 百 萬 內 地 人 湧 入 香 港 所 產 生 的 危 機 。 但 另 外 一 面 , 卻 可 能 是 確 認 了 幾 十 萬 低 質 素 人 口 合 法 來 港 , 其 潛 在 影 響 不 可 忽 視 。

昨 天 的 判 決 只 是 整 個 居 港 權 司 法 鬥 爭 的 餘 波 , 處 理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前 , 聲 稱 擁 有 居 港 權 而 又 沒 有 提 出 司 法 申 訴 的 滯 港 內 地 人 , 估 計 約 六 千 人 。 自 從 人 大 釋 法 後 , 居 港 權 已 經 塵 埃 落 定 , 只 有 出 生 時 , 親 生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, 才 擁 有 居 港 權 , 但 領 養 子 女 不 包 括 在 內 。 又 根 據 臨 立 會 修 訂 入 境 條 例 , 擁 有 居 港 權 的 內 地 人 , 必 須 先 取 得 居 權 證 明 書 才 能 來 港 。 即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有 秩 序 地 控 制 來 港 定 居 人 數 , 免 除 人 口 暴 增 的 危 機 。

特 區 政 府 指 九 九 年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, 令 擁 有 居 港 權 的 內 地 人 數 高 達 一 百 六 十 萬 人 ; 而 人 大 釋 法 後 , 人 數 減 至 二 十 七 萬 人 。 表 面 上 , 政 府 是 成 功 阻 擋 內 地 人 湧 入 香 港 , 衝 擊 香 港 社 會 。 但 另 一 方 面 , 政 府 又 確 認 了 二 十 七 萬 內 地 人 有 居 港 權 , 等 同 香 港 自 己 五 年 內 的 增 長 人 口 ( 1996年 到 2001年 香 港 人 口 才 增 加 二 十 九 萬 人 ) 。 這 些 額 外 增 加 人 口 的 質 素 , 對 香 港 影 響 甚 鉅 。 如 果 額 外 新 增 人 口 的 教 育 水 平 偏 低 , 將 會 抵 銷 未 來 十 年 內 政 府 努 力 提 高 本 地 教 育 水 平 的 努 力 , 甚 至 扯 低 港 人 的 競 爭 力 。 如 何 協 助 這 些 來 港 定 居 的 人 , 提 高 他 們 的 質 素 和 熔 入 香 港 社 會 , 是 當 前 急 務 , 這 才 是 居 港 權 的 真 正 後 遺 症 。 特 區 政 府 和 港 人 不 要 再 糾 纏 在 居 港 權 鬥 爭 的 餘 波 裡 , 正 確 面 對 未 來 的 新 問 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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