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持政府收回 市區公屋土地

日期:2002-03-26

 

由 曾 蔭 權 領 導 的 房 屋 政 策 改 革 又 再 進 一 步 落 實 ,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的 撥 地 機 制 將 全 面 改 革 , 所 有 重 建 或 新 建 公 營 房 屋 用 地 , 先 交 予 規 劃 地 政 局 長 率 領 的 專 責 小 組 審 議 , 再 由 政 務 司 長 領 導 的 房 屋 用 地 供 應 督 導 委 員 會 批 准 。 即 房 委 會 不 再 擁 有 自 行 重 建 現 有 公 屋 土 地 的 權 力 。

政 府 收 回 重 建 公 屋 的 權 力 , 是 一 項 合 理 的 措 施 。 從 前 政 府 向 房 委 會 撥 地 建 公 屋 , 是 基 於 安 置 大 量 新 移 民 的 社 會 需 要 。 當 社 會 環 境 改 變 , 撥 地 政 策 亦 可 以 改 變 。 更 重 要 是 由 行 政 劃 撥 予 房 委 會 的 土 地 , 土 地 最 終 所 有 權 仍 然 是 政 府 , 房 委 會 並 沒 有 付 出 地 價 , 沒 有 獲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, 房 委 會 聲 稱 擁 有 現 時 公 屋 重 建 的 權 利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。 就 如 沒 有 補 地 價 的 公 營 房 屋 業 主 , 聲 稱 自 己 有 權 自 由 出 售 或 出 租 所 持 物 業 , 同 樣 是 不 合 理 的 。 只 因 長 期 亨 用 公 共 資 源 的 好 處 後 ,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, 妄 圖 長 期 霸 佔 的 一 種 野 蠻 心 態 。

有 房 委 會 成 員 批 評 政 府 收 回 市 區 公 屋 地 , 不 顧 公 屋 居 屋 原 區 安 置 的 要 求 。 但 政 府 已 推 出 相 應 的 租 津 計 劃 , 讓 公 屋 住 戶 可 以 租 住 同 區 私 樓 , 基 本 上 已 照 顧 公 屋 重 建 戶 的 需 求 。 市 區 公 屋 潛 在 發 展 價 值 很 高 , 收 回 作 私 人 住 宅 用 途 , 對 整 體 社 會 有 利 。 既 可 增 加 政 府 收 入 , 又 減 輕 加 稅 壓 力 。

現 時 有 多 個 市 區 公 屋 可 供 重 建 , 包 括 北 角 邨 、 愛 民 邨 、 山 谷 道 邨 、 牛 頭 角 上 下 邨 、 石 硤 尾 邨 、 柴 灣 邨 、 彩 虹 邨 、 坪 石 邨 等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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