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官問責制(一)

日期:2002-04-19

 

高 官 問 責 制 的 背 後 理 念 是 落 實 港 人 治 港 , 建 立 一 個 權 責 合 一 的 行 政 會 議 ; 透 過 行 政 長 官 邀 請 香 港 各 界 精 英 , 建 立 治 港 班 子 ; 亦 透 過 行 政 長 官 的 更 替 , 形 成 治 港 人 材 的 流 動 。 理 念 是 好 , 但 仍 有 待 落 實 和 經 過 考 驗 。

高 官 問 責 制 是 香 港 政 制 的 劃 時 代 改 革 , 在 憲 制 的 層 面 是 由 英 式 內 閣 制 , 走 向 美 式 的 部 長 制 。 因 為 香 港 並 非 主 權 國 家 , 只 抄 襲 部 長 制 的 精 神 , 而 非 奉 行 完 整 的 部 長 制 , 所 以 過 去 把 高 官 問 責 制 稱 為 半 部 長 制 。 美 國 國 務 院 各 部 長 由 總 統 挑 選 , 向 總 統 負 責 ; 而 總 統 由 人 民 選 舉 , 向 人 民 負 責 。 香 港 特 首 由 協 商 產 生 , 由 中 央 任 命 , 向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; 同 樣 治 港 高 官 由 特 首 挑 選 , 向 特 首 負 責 。

部 長 的 來 源 不 限 於 公 務 員 , 可 以 包 括 來 自 商 界 、 專 業 團 體 、 政 團 等 各 階 層 , 視 乎 特 首 如 何 組 班 , 跟 美 國 總 統 從 所 屬 黨 內 挑 選 部 長 的 情 況 有 別 。 部 長 任 期 不 超 過 特 首 , 沒 有 公 務 員 身 份 , 要 為 政 策 成 敗 負 責 任 。 相 反 , 過 去 決 策 科 局 的 公 務 員 , 不 必 承 擔 政 策 失 誤 的 後 果 , 是 過 渡 前 香 港 政 制 的 嚴 重 缺 失 。

高 官 問 責 制 的 倡 議 人 是 政 壇 元 老 鍾 士 元 , 據 鍾 的 回 憶 錄 所 指 , 問 責 制 解 決 過 去 行 政 會 議 的 缺 失 , 即 官 守 議 員 有 責 無 權 ( 沒 有 投 票 權 ) , 非 官 守 議 員 有 權 無 責 ( 有 投 票 權 ) 。 令 行 政 會 議 權 責 合 一 , 成 為 真 正 的 治 港 機 構 。 香 港 各 界 人 士 可 以 透 過 加 入 行 政 會 議 , 參 與 治 港 。 而 非 過 渡 前 公 務 員 「 一 黨 獨 大 」 , 扭 轉 公 務 員 治 港 的 局 面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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