恢復公務員政治中立 高官問責制(三)

日期:2002-04-26

 

高 官 問 責 制 可 以 糾 正 過 去 香 港 政 務 官 攬 大 權 , 卻 不 須 負 責 的 政 治 生 態 失 衡 現 象 。 恢 復 政 務 官 政 治 中 立 的 傳 統 , 有 利 恢 復 公 務 員 士 氣 , 和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。

香 港 政 務 官 的 承 襲 於 英 國 的 傳 統 , 有 其 獨 特 的 優 點 。 但 英 式 政 務 官 成 功 之 處 , 是 在 於 民 選 的 議 會 和 內 閣 。 總 理 和 內 閣 均 出 自 議 會 內 的 最 大 政 黨 , 政 府 政 策 獲 得 議 會 內 最 大 政 黨 的 支 持 。 內 閣 成 員 負 責 決 策 , 而 政 務 員 負 責 推 行 政 策 。 而 決 策 的 成 敗 , 由 內 閣 向 議 會 和 選 民 負 責 。 政 務 官 不 承 擔 決 策 的 錯 誤 , 令 公 務 員 可 以 維 持 政 治 中 立 。 政 務 官 的 升 降 , 由 公 務 員 法 令 規 定 , 不 跟 隨 內 閣 的 更 替 。 令 政 府 行 政 可 以 穩 定 地 延 續 。

香 港 不 是 主 權 國 家 , 總 督 由 英 國 委 任 , 身 兼 行 政 立 法 兩 大 權 , 只 向 英 國 負 責 。 政 務 官 向 總 督 負 責 , 既 要 負 責 推 動 政 策 , 又 兼 任 政 策 制 定 者 的 角 色 。 所 有 法 案 , 均 有 政 務 官 制 定 , 交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通 過 , 兩 局 議 員 受 制 於 總 督 , 難 以 挑 戰 政 務 官 提 交 的 法 案 。 形 成 政 務 員 獨 大 , 嚴 如 一 個 政 黨 , 集 大 權 於 一 身 , 有 權 制 定 政 策 , 卻 不 必 承 擔 政 策 失 誤 的 責 任 。 即 政 策 失 誤 , 政 務 官 有 公 務 員 任 用 條 例 的 保 護 , 除 了 自 行 離 職 , 是 不 能 解 僱 的 。

現 在 推 行 高 官 問 責 任 , 政 務 官 只 可 進 升 至 常 務 秘 書 長 , 輔 助 政 治 任 命 的 局 長 。 即 決 策 的 成 敗 , 由 局 長 承 擔 。 而 政 務 官 只 承 擔 推 動 政 策 得 當 與 否 的 責 任 , 所 有 公 務 員 只 承 擔 行 政 的 責 任 。 令 整 個 公 務 員 體 系 恢 復 政 治 中 立 。 政 務 官 亦 不 須 為 局 長 決 策 錯 誤 而 背 上 不 必 要 的 責 任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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