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房屋架構改革

日期:2002-06-18

 

特 區 政 府 房 屋 部 門 架 構 改 革 , 是 以 土 地 調 控 房 屋 的 供 應 。 由 政 務 司 長 領 導 的 土 地 供 應 督 導 工 作 小 組 , 決 定 每 幅 土 地 的 用 途 , 才 交 予 市 建 局 、 房 委 會 、 房 屋 署 、 房 協 、 九 鐵 、 地 鐵 、 以 至 私 人 發 展 商 興 建 樓 宇 。

傳 聞 本 周 可 能 公 佈 政 府 房 屋 架 構 檢 討 報 告 , 並 會 提 出 未 來 問 責 制 底 下 的 新 房 屋 行 政 架 構 。 相 信 不 會 取 消 房 協 或 房 委 等 非 政 府 行 政 機 構 , 但 會 重 組 各 房 屋 機 構 從 屬 關 係 和 權 力 配 置 。

首 先 暴 光 的 是 房 屋 局 和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合 併 , 在 高 官 問 責 制 下 , 將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兼 辦 上 述 二 個 決 策 局 的 職 能 , 可 以 說 是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兼 併 房 屋 局 。 事 實 上 , 1994年 彭 定 康 為 了 解 決 樓 價 急 升 問 題 ,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外 , 另 設 房 屋 局 , 統 籌 公 私 營 房 屋 , 並 制 定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, 催 生 了 八 萬 五 的 錯 誤 政 策 。 在 政 策 推 行 上 , 房 屋 局 無 權 過 問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的 土 地 供 應 , 根 本 無 法 調 控 私 人 樓 市 。 房 委 會 因 主 席 王 䓪 鳴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, 氣 勢 凌 駕 房 屋 局 長 之 上 , 根 本 不 受 房 屋 局 節 制 , 導 致 房 屋 署 變 成 獨 立 王 國 , 房 屋 局 亦 未 能 調 控 公 營 房 屋 。 ……等 都 會 是 小 組 成 員 。 每 幅 土 地 是 撥 作 公 營 或 私 營 房 屋 , 市 區 公 屋 重 建 , 舊 區 重 建 、 新 填 海 區 等 , 涉 及 官 地 發 展 的 , 都 經 小 組 決 定 , 再 交 由 相 關 部 門 執 行 。 例 如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地 政 署 拍 賣 , 公 營 房 屋 土 地 交 房 屋 署 建 屋 , 市 區 重 建 交 市 建 局 。 即 房 委 會 、 房 屋 署 、 市 建 局 、 房 協 都 變 成 建 屋 政 策 的 執 行 機 構 , 而 決 策 機 構 是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, 決 策 核 心 是 土 地 供 應 督 導 工 作 小 組 , 決 策 主 腦 人 是 政 務 司 長 曾 蔭 權 。

新 的 房 屋 架 構 是 把 公 私 營 房 屋 的 批 地 權 專 屬 於 土 地 供 應 督 導 工 作 小 組 , 組 長 由 政 務 司 長 擔 任 , 副 組 長 由 新 的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長 兼 任 。 估 計 地 政 署 長 、 規 劃 署 長 、 屋 宇 署 長 、 拓 展 署 長

新 的 房 屋 架 構 是 以 上 游 資 源 ( 土 地 ) 調 節 下 游 產 品 ( 房 屋 ) , 藉 著 土 地 供 應 來 調 節 房 屋 供 應 , 透 過 土 地 用 途 來 分 配 公 私 營 房 屋 的 比 例 , 藉 此 平 衡 樓 市 公 私 營 的 比 重 。 此 後 房 屋 事 務 專 屬 於 政 務 司 長 , 即 房 屋 並 非 單 純 的 經 濟 事 務 , 而 是 涉 及 基 本 民 生 、 社 會 資 源 、 政 府 收 入 、 政 治 安 定 等 重 大 政 治 事 務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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