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委會結束歷史任務

日期:2002-06-21

 

房 屋 委 會 員 會 終 於 體 面 地 結 束 其 歷 史 任 務 , 由 法 定 機 構 轉 變 成 為 諮 詢 機 構 。 殖 民 地 時 代 由 港 英 政 府 一 手 湊 大 的 全 球 最 大 公 營 建 屋 機 構 , 在 特 區 政 府 手 中 落 幕 了 。 一 如 過 去 的 市 政 局 和 區 域 市 政 局 , 由 港 英 政 府 湊 大 , 再 由 特 區 政 府 收 拾 。 這 些 龐 大 的 行 政 怪 物 終 於 抵 不 住 時 代 的 考 驗 而 逐 一 淘 汰 , 但 我 們 就 是 否 從 此 逃 出 生 天 , 不 再 受 到 行 政 壟 斷 土 地 資 源 , 行 政 干 預 樓 市 , 行 政 分 配 房 屋 呢 ?

政 府 公 佈 公 營 房 屋 架 構 檢 討 報 告 , 對 公 營 房 屋 架 構 進 行 一 次 大 手 術 , 首 先 取 消 房 屋 局 , 將 房 屋 局 合 併 到 房 屋 署 , 但 由 常 任 秘 書 長 兼 任 房 屋 署 長 。 當 年 港 督 衛 奕 信 在 規 劃 及 地 政 科 以 外 , 另 設 房 屋 科 , 房 屋 與 土 地 分 家 , 建 屋 權 過 渡 膨 脹 , 侵 犯 土 地 管 理 權 , 霸 佔 大 量 珍 貴 土 地 興 建 居 屋 。 當 年 種 下 惡 果 , 今 人 卻 受 罪 。

還 有 一 個 更 重 大 的 手 術 , 就 是 由 問 責 制 底 下 的 房 屋 、 規 劃 及 地 政 的 局 長 兼 任 房 委 會 主 席 , 由 政 府 官 員 直 接 領 導 房 委 會 這 個 非 官 方 機 構 , 並 在 2003年 3月 前 進 行 精 簡 架 構 。 其 後 將 會 改 變 房 委 會 自 負 盈 虧 的 機 制 , 改 由 政 府 直 接 資 助 , 免 除 房 委 會 依 賴 出 售 居 屋 的 收 入 。 癈 除 房 委 會 在 公 營 房 屋 的 決 策 功 能 , 改 為 向 政 府 提 供 有 關 公 私 營 房 屋 發 展 策 略 意 見 。 上 述 三 種 改 動 , 將 使 房 委 會 失 去 手 握 權 力 的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的 地 位 , 下 降 成 為 一 個 政 府 屬 下 的 諮 詢 機 構 。

最 後 , 政 府 將 終 止 批 地 和 撥 款 予 房 協 , 進 行 興 建 新 公 營 房 屋 及 置 業 貸 款 , 但 房 協 仍 須 繼 續 負 責 管 理 及 重 建 過 去 興 建 的 公 營 房 屋 。 新 的 房 屋 行 政 架 構 , 亦 會 加 強 監 察 其 他 法 定 機 構 的 建 屋 計 劃 , 包 括 市 建 局 、 九 鐵 和 地 鐵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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