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官問責制(五)
日期:2002-06-25
昨 天 公 佈 高 官 問 責 制 的 主 要 官 員 名 單 , 正 式 落 實 了 半 部 長 制 的 政 制 改 革 , 改 變 了 過 去 殖 民 地 由 政 務 官 領 導 的 舊 制 度 , 行 政 長 須 與 本 地 精 英 合 組 治 港 班 底 , 終 止 過 去 總 督 或 政 務 官 的 專 斷 攬 權 。 香 港 政 制 下 一 步 的 問 題 , 是 何 時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, 令 半 部 長 制 再 脫 變 成 部 長 制 。
高 官 問 責 制 是 根 本 地 改 變 了 行 政 長 官 、 行 政 會 議 和 公 務 員 三 者 間 的 關 係 。 過 去 英 國 派 總 督 代 表 英 皇 治 港 , 總 督 集 大 權 於 身 , 身 兼 行 政 局 和 立 法 局 主 席 , 兩 局 成 員 只 是 總 督 諮 詢 對 象 。 今 天 特 首 由 協 商 產 生 , 經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。 特 首 根 據 治 港 的 需 要 , 委 派 本 港 精 英 出 任 問 責 高 官 , 組 成 行 政 會 議 。 這 些 高 官 各 自 領 導 政 府 的 決 策 局 和 所 屬 的 行 政 部 門 , 跟 過 去 行 政 局 非 官 守 議 員 不 能 直 接 領 導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是 絕 不 相 同 的 。 即 過 去 由 總 督 直 接 領 導 的 政 府 各 部 門 , 分 散 由 各 問 責 高 官 負 責 , 是 一 個 分 權 的 設 計 。 若 非 如 此 , 相 信 沒 有 本 地 精 英 願 意 放 棄 高 薪 的 私 人 職 位 , 出 任 充 當 箭 靶 的 「 問 吊 高 官 」 。
過 渡 前 , 英 國 開 始 在 香 港 推 行 政 治 本 地 化 , 把 治 港 政 務 交 與 本 地 政 務 官 , 令 政 務 官 系 統 坐 大 。 政 府 政 策 由 決 策 局 交 與 行 政 會 議 , 行 政 會 議 只 有 接 受 與 不 接 受 , 對 兼 職 的 行 會 成 員 而 言 , 根 本 無 從 了 解 整 個 政 策 形 成 的 過 程 , 更 談 不 上 參 與 制 定 政 策 。 導 致 香 港 政 治 實 質 上 由 政 務 官 領 導 , 而 政 務 官 卻 有 公 務 員 條 例 保 護 , 不 用 面 對 決 策 失 誤 的 政 治 後 果 , 違 背 英 國 政 務 官 的 傳 統 。 現 在 由 政 務 官 出 任 決 策 局 的 常 任 秘 書 長 , 輔 助 問 責 高 官 , 是 撥 亂 反 正 , 恢 復 英 式 政 務 官 的 優 良 傳 統 。
立 法 會 主 要 政 黨 黨 魁 被 委 入 行 政 會 議 , 只 是 變 相 延 續 過 去 資 深 議 員 身 兼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席 的 傳 統 , 以 便 立 法 會 支 持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策 。 實 質 上 立 法 會 仍 然 是 個 諮 詢 架 構 , 而 非 實 權 組 織 。 所 謂 問 責 制 , 是 特 首 向 高 官 問 責 , 而 非 立 法 會 向 高 官 問 責 。 中 央 向 特 首 問 責 , 特 首 向 港 人 負 責 。 直 至 中 央 願 意 修 改 基 本 法 , 普 選 特 首 和 立 法 會 , 立 法 會 才 能 成 為 實 權 機 構 , 向 特 首 和 高 官 問 責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