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典居與海澄軒
日期:2002-08-21
錯 誤 的 土 地 規 劃 , 不 單 止 浪 費 資 源 , 更 令 土 地 跌 價 。 不 及 時 糾 正 錯 誤 的 規 劃 , 更 是 錯 上 加 錯 。 馬 鞍 山 海 典 居 及 海 澄 軒 都 是 劃 作 酒 店 用 地 , 前 者 及 時 更 改 為 住 宅 , 令 土 地 升 值 ; 後 者 維 持 酒 店 用 途 , 租 金 反 不 及 前 者 。
海 典 居 七 百 呎 二 房 單 位 月 租 約 由 一 萬 元 起 , 一 千 多 呎 三 房 單 位 月 租 由 一 萬 多 元 到 一 萬 六 千 元 ; 平 均 售 價 每 呎 三 千 五 百 元 , 最 低 三 千 元 , 最 高 四 千 元 。 剛 推 出 招 租 的 海 澄 軒 , 約 七 百 呎 二 房 單 位 , 月 租 由 六 千 八 百 元 起 ; 一 千 餘 呎 的 單 位 , 月 租 一 萬 多 元 。 海 典 居 的 租 值 高 於 海 澄 軒 。
海 典 居 地 皮 原 先 規 劃 作 酒 店 用 途 , 九 四 年 及 九 五 年 樓 價 大 跌 三 成 , 地 政 署 認 為 在 新 界 發 展 酒 店 不 可 行 , 降 低 賣 地 收 益 , 於 是 將 地 契 由 商 業 用 途 , 改 為 商 業 或 住 宅 用 途 。 九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公 開 拍 賣 , 由 信 和 以 13.2億 元 投 得 。 當 時 為 樓 市 低 潮 , 信 和 以 每 呎 樓 面 地 價 約 二 千 多 元 投 得 土 地 , 就 是 以 可 分 割 出 售 的 住 宅 的 價 值 計 算 , 而 非 不 可 分 割 出 售 的 酒 店 來 計 價 的 。 1.2億 元 投 得 , 平 均 樓 面 地 價 每 呎 二 百 元 , 震 驚 市 場 。 1999年 11月 23 日 「 馬 鞍 山 酒 店 用 地 案 始 末 」
因 為 基 於 旅 遊 業 界 的 強 烈 要 求 , 政 府 把 馬 鞍 山 水 警 基 地 搬 走 , 改 為 酒 店 用 地 。 於 九 八 年 三 月 推 出 招 標 , 當 時 剛 為 金 融 風 暴 後 , 樓 價 急 挫 三 成 之 時 , 只 有 長 實 和 恒 隆 入 標 。 地 改 署 以 價 低 應 收 回 , 規 劃 署 卻 以 經 濟 長 遠 發 展 重 於 一 時 的 賣 地 收 入 下 降 , 堅 持 批 出 土 地 。 最 終 是 長 實 以
規 劃 署 當 年 為 避 免 發 展 商 改 為 住 宅 用 途 , 一 如 海 典 居 的 例 子 , 在 批 地 條 款 中 註 明 只 作 酒 店 用 地 。 就 因 為 劃 死 土 地 用 途 , 令 土 地 價 值 大 跌 , 不 單 止 政 府 賣 地 收 入 受 損 , 更 衝 擊 樓 價 。 最 後 地 皮 仍 然 無 法 服 務 旅 遊 業 , 招 待 國 際 遊 客 , 變 相 成 為 另 一 類 本 地 出 租 住 宅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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