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1年租務條例修訂

日期:2002-12-19

 

政 府 修 訂 法 例 , 租 客 欠 租 十 五 天 , 業 主 便 可 取 消 租 約 。 明 顯 改 善 住 宅 投 資 的 基 本 條 件 ,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。 如 果 加 上 明 年 推 出 的 家 庭 租 金 津 貼 計 劃 , 可 望 剌 激 私 樓 的 租 賃 市 場 , 吸 引 市 民 買 樓 收 租 。

昨 天 立 法 會 三 讀 通 過 「 2001年 業 主 與 租 客 綜 合 修 定 條 例 草 案 」 。 私 人 住 宅 業 主 在 以 下 情 況 , 可 以 提 前 收 回 出 租 物 業 : ( 一 ) 租 客 將 物 業 作 非 法 或 不 道 德 用 途 。 ( 二 ) 租 客 對 業 主 或 他 人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煩 擾 、 不 便 、 騷 擾 及 欠 租 。 ( 三 ) 租 客 未 經 業 主 書 面 同 業 改 動 物 業 結 構 。 12個 月 , 再 犯 罰 一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。

另 外 , 租 客 欠 租 超 過 十 五 天 , 業 主 可 以 單 方 面 取 消 租 約 。 相 反 , 業 主 騷 擾 租 客 或 非 法 迫 遷 , 加 重 刑 罰 , 初 犯 罰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

業 主 提 交 「 終 止 租 賃 通 知 書 」 或 「 要 求 新 租 賃 通 知 書 」 的 時 限 , 由 六 個 月 縮 短 三 個 月 。 因 欠 租 而 獲 法 庭 頒 發 收 樓 令 後 , 租 客 清 還 欠 租 的 限 期 由 二 十 八 日 減 至 七 日 。

上 述 修 訂 , 明 顯 收 緊 租 客 原 有 的 權 益 , 相 對 業 主 的 權 益 便 有 所 添 益 , 但 同 時 亦 加 重 業 主 違 法 的 刑 罰 作 為 平 衡 。 但 修 訂 卻 沒 有 觸 及 租 客 租 住 權 , 即 撤 銷 租 客 繳 付 市 值 租 金 , 便 有 權 續 租 。 這 是 租 務 法 例 中 的 不 公 平 立 法 原 則 , 保 護 租 客 , 不 保 護 業 主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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