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津可解決公屋虧損問題

日期:2003-07-11

今 天 下 午 高 等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, 房 委 會 沒 有 按 時 調 整 公 屋 租 金 , 使 租 金 超 出 公 屋 居 民 月 入 中 位 數 10%以 上 , 是 違 反 法 例 。 房 委 會 將 會 面 對 寵 大 的 壓 力 , 形 成 不 可 逆 轉 的 鉅 大 營 運 赤 字 。 房 委 會 可 以 重 新 研 究 推 出 租 金 津 貼 計 劃 , 減 少 營 運 開 支 , 最 終 可 令 補 貼 下 降 。

九 七 過 渡 前 , 港 英 政 府 最 後 一 屆 立 法 會 通 過 一 項 不 合 理 法 例 , 規 定 房 委 會 公 屋 租 金 不 得 超 過 居 屋 月 入 中 位 數 的 一 成 。 九 八 年 起 , 裁 員 減 薪 失 業 , 令 公 屋 居 民 月 入 中 位 數 大 跌 , 領 取 綜 緩 家 庭 大 增 。 就 算 房 委 會 凍 結 租 金 , 都 被 迫 違 反 法 例 , 於 是 有 政 黨 和 民 間 組 織 協 助 公 屋 居 屋 控 告 房 委 會 違 法 。 而 房 委 會 認 為 依 法 調 低 公 屋 租 金 , 租 金 津 貼 支 出 大 增 , 加 上 沒 有 居 屋 售 樓 收 益 , 房 委 會 無 法 維 持 , 勢 必 要 求 政 府 注 資 , 構 成 龐 大 公 共 財 政 負 擔 。

房 委 在 公 屋 的 營 運 支 出 表 面 上 是 租 金 津 貼 , 實 質 上 還 包 括 龐 大 行 政 費 用 , 即 公 務 員 的 支 出 是 隱 藏 在 公 屋 住 戶 租 金 之 內 。 現 在 的 情 況 是 公 屋 住 戶 收 入 減 少 , 支 付 租 金 能 力 下 跌 。 但 公 屋 行 政 費 用 卻 沒 有 相 應 下 降 , 甚 至 上 升 , 令 公 屋 營 運 支 出 有 龐 大 虧 損 。

房 委 會 可 以 重 新 研 究 租 金 津 貼 計 劃 , 讓 有 能 力 的 公 屋 租 戶 , 轉 租 私 樓 。 讓 出 現 有 公 屋 , 加 快 輪 候 市 民 上 樓 。 從 而 凍 結 興 建 新 公 屋 , 大 幅 削 減 興 建 公 屋 的 支 出 , 又 可 以 削 減 建 屋 部 門 的 職 位 , 節 省 所 得 應 可 以 彌 補 租 金 津 貼 的 支 出 。 公 屋 住 戶 可 以 選 擇 質 素 較 佳 的 私 樓 , 又 可 以 選 擇 居 住 地 點 , 應 有 吸 引 力 。 長 遠 而 言 , 公 屋 租 津 推 行 可 以 逐 步 取 代 公 屋 , 房 委 會 行 政 支 出 將 可 以 逐 步 減 少 ; 所 節 省 的 資 源 遠 遠 高 於 支 出 , 是 根 本 解 決 問 題 的 可 行 辦 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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