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屋商場私營化

日期:2003-07-18

公 屋 商 場 應 該 盡 快 私 營 化 , 令 房 委 會 資 產 效 益 得 以 盡 量 發 揮 , 又 可 以 減 省 管 理 商 場 的 公 帑 支 出 。 這 是 房 委 會 彌 補 財 政 赤 字 , 和 增 加 收 入 的 一 種 可 行 辦 法 , 即 時 抵 銷 公 屋 減 租 的 部 份 後 遺 症 。

今 天 下 午 , 房 委 會 將 會 公 佈 諮 詢 文 件 , 探 討 房 委 會 商 用 物 業 私 營 化 的 可 行 性 , 包 括 公 屋 商 場 、 公 屋 停 車 場 和 少 量 工 廠 大 廈 。 早 在 一 年 多 前 , 房 委 會 已 經 聘 用 瑞 銀 華 寶 為 財 務 顧 問 , 研 究 房 委 商 用 物 業 的 私 營 化 。

過 去 有 不 少 建 議 , 指 房 委 會 可 以 將 商 場 證 券 化 , 包 括 發 行 債 券 , 又 或 成 立 物 業 投 資 基 金 上 市 。 發 行 債 券 是 以 房 委 商 場 的 租 金 收 入 作 為 擔 保 , 又 以 商 場 租 金 收 入 作 為 支 付 債 券 的 利 息 。 好 處 是 沒 有 產 權 轉 移 的 問 題 , 不 必 修 改 房 屋 條 例 , 但 發 債 之 風 險 全 部 由 房 委 承 擔 。 相 反 , 成 立 物 業 投 資 基 金 , 資 產 的 風 險 分 散 由 認 購 者 承 擔 。 但 成 立 基 金 涉 及 產 權 轉 移 , 須 修 改 法 律 。

除 了 證 券 化 的 方 法 外 , 房 委 可 以 將 商 場 經 營 權 招 標 , 將 租 金 收 益 按 一 定 比 例 分 予 房 委 。 而 商 場 的 經 營 開 支 , 全 部 由 私 人 機 構 負 責 , 額 外 收 益 亦 歸 私 人 所 有 。 好 處 在 於 房 委 對 商 用 物 業 有 最 終 的 支 配 權 , 又 不 用 支 付 龐 大 的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。

最 後 一 種 建 議 是 房 委 出 售 所 有 商 用 物 業 , 提 前 收 回 投 資 , 所 得 現 金 作 為 基 金 , 基 金 投 資 回 報 支 持 公 屋 的 開 支 , 相 信 這 種 方 法 最 難 獲 得 支 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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