歡迎居屋提前補地價
日期:2004-07-12如 果 房 委 會 讓 居 屋 業 主 提 前 補 地 價 , 或 分 期 補 地 價 ; 將 有 助 於 增 加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, 讓 更 居 屋 流 入 市 場 租 或 售 。 居 屋 業 主 亦 可 以 合 法 地 出 租 物 業 , 又 可 以 趁 樓 價 才 剛 上 升 時 補 地 價 , 賺 取 更 多 的 物 業 升 值 利 益 。
今 天 房 委 會 大 會 , 議 程 包 括 如 何 鼓 勵 居 屋 業 主 補 地 價 。 提 出 動 議 的 陳 家 樂 承 認 現 時 的 居 屋 自 由 市 場 及 第 二 市 場 的 分 割 屬 不 正 常 的 。 如 果 讓 居 屋 業 主 補 地 價 , 正 式 流 入 私 人 市 場 。 為 市 場 添 加 一 類 商 品 房 屋 , 增 加 房 委 會 的 收 入 , 居 屋 業 主 又 可 以 合 法 地 出 租 單 位 。 但 他 不 贊 成 豁 免 或 減 收 補 價 的 方 法 。
現 時 居 屋 單 位 簽 契 滿 二 年 後 , 可 以 免 地 價 轉 售 予 合 資 格 的 綠 表 買 家 , 滿 五 年 後 可 以 補 地 價 自 由 出 售 或 出 租 。 但 事 實 上 , 持 有 優 質 居 屋 的 業 主 均 傾 向 在 第 二 市 場 出 售 , 因 為 業 主 免 補 地 價 , 兼 且 買 家 有 政 府 資 助 , 買 賣 雙 方 可 以 以 較 高 的 價 格 交 易 。 但 置 業 貸 款 終 止 後 , 第 二 市 場 等 同 死 亡 。 而 自 由 市 場 的 居 屋 業 主 , 習 慣 要 求 買 家 代 為 補 地 價 , 令 交 易 程 序 複 雜 化 。 更 有 居 屋 業 主 未 補 地 價 , 私 下 違 法 出 租 單 位 。
如 果 讓 居 屋 業 主 於 簽 契 滿 二 年 後 提 前 補 地 價 , 可 以 增 加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。 補 地 價 後 , 業 主 不 一 定 都 會 放 售 單 位 。 可 以 出 租 , 又 或 等 待 未 來 樓 價 上 升 , 賺 取 升 值 的 好 處 。 房 委 會 可 以 接 受 分 期 收 取 地 價 , 到 補 足 地 價 才 可 自 由 租 售 。 業 主 可 以 更 有 彈 性 地 選 擇 有 利 的 時 間 , 又 可 省 卻 一 次 過 付 款 的 壓 力 。 再 者 , 樓 價 已 經 上 升 , 又 或 供 樓 多 年 的 居 民 ; 銀 行 願 意 一 筆 過 貸 款 , 作 為 補 地 價 及 償 還 舊 按 揭 之 用 。 此 舉 讓 銀 行 有 更 多 生 意 , 肯 定 受 歡 迎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