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屋非法出售
日期:2004-08-25EAA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要 求 經 紀 守 法 , 不 可 代 理 出 售 尚 未 補 地 價 的 居 屋 。 如 果 成 功 實 施 , 居 屋 二 手 市 場 將 會 陷 於 癱 瘓 。 經 紀 不 做 居 屋 生 意 , 可 以 做 私 樓 生 意 。 但 居 屋 業 主 要 儲 足 補 地 價 金 額 才 能 售 樓 , 隨 時 等 上 十 年 , 遭 殃 的 仍 然 是 居 屋 業 主 。
放 售 尚 未 補 地 價 的 居 屋 , 俗 稱 偷 步 居 屋 。 按 房 署 規 定 , 居 屋 必 須 補 地 價 後 才 能 在 自 由 市 場 上 轉 售 。 整 個 九 十 年 代 , 居 屋 的 折 扣 率 由 四 成 到 五 成 不 等 , 即 居 屋 業 主 必 須 向 政 府 先 繳 付 四 成 到 五 成 的 樓 價 估 值 金 額 , 才 可 以 自 由 出 售 單 位 。 今 天 補 地 價 金 額 由 十 多 萬 元 到 數 十 萬 元 不 等 , 對 居 屋 業 主 來 說 , 負 擔 不 輕 。 加 上 補 地 價 後 , 價 可 升 可 跌 , 居 屋 業 主 要 承 擔 一 定 風 險 。
所 以 現 實 上 , 居 屋 業 主 都 不 會 先 補 地 價 才 售 樓 , 相 反 先 出 售 再 補 地 價 。 即 居 屋 業 主 在 市 場 上 放 售 物 業 , 與 買 方 談 妥 價 格 , 再 由 業 主 向 房 署 申 請 補 地 價 , 而 補 地 價 金 額 由 買 方 負 責 。 其 間 , 業 主 與 買 方 會 簽 定 臨 時 合 約 , 卻 不 填 上 日 期 , 直 到 完 成 補 地 價 後 才 補 填 , 以 免 被 追 究 。 這 種 做 法 行 之 已 久 , 長 達 十 數 年 。 經 紀 、 律 師 和 銀 行 都 知 道 , 甚 至 官 員 都 知 道 , 只 要 不 出 事 端 , 誰 都 不 會 刻 意 追 究 。
EAA可 以 放 蛇 , 隨 時 捉 到 經 紀 代 理 偷 步 居 屋 的 証 據 。 令 到 全 行 風 聲 鶴 唳 , 無 人 敢 做 , 不 過 , 居 屋 二 手 市 場 將 會 陷 於 癱 瘓 。 要 售 樓 的 業 主 , 只 好 等 上 十 年 , 儲 足 金 額 補 地 價 。 如 果 真 的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可 能 是 好 事 , 教 訓 香 港 市 民 , 世 間 沒 有 白 吃 的 午 餐 , 貪 平 買 居 屋 , 卻 綁 你 一 世 。 寧 可 買 私 樓 , 升 值 歸 自 己 , 又 可 靈 活 套 現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