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屋獲准先出售後補價

日期:2004-08-26

政 府 正 式 容 許 居 屋 先 行 放 售 , 然 後 才 補 地 價 。 令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的 居 屋 偷 步 出 售 獲 得 解 決 , 往 後 業 主 可 以 合 法 放 售 居 屋 , 不 必 偷 偷 模 模 。 再 者 , 夾 屋 及 公 屋 二 手 放 售 , 都 可 以 依 循 居 屋 的 規 定 。

 EAA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正 式 發 出 執 業 指 引 , 居 屋 未 補 地 價 不 可 以 轉 讓 , 押 記 或 放 棄 單 位 之 擁 有 權 。 但 是 在 出 售 的 情 況 下 , 買 賣 雙 方 可 以 在 合 約 上 (包 括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)包 括 一 項 特 別 條 件 , 即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估 的 補 價 , 須 於 轉 讓 前 和 簽 約 當 天 起 計 的 28天 內 , 又 或 房 屋 署 長 另 外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, 向 房 委 會 繳 付 。 除 此 規 定 外 , 任 何 轉 讓 居 屋 的 合 約 均 屬 違 法 。

EAA的 新 規 定 , 是 為 居 屋 轉 售 開 綠 燈 。 即 居 屋 業 主 可 以 先 放 售 單 位 , 然 後 才 補 地 價 , 買 賣 雙 方 只 需 在 28天 內 或 房 署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地 價 , 出 售 居 屋 便 不 算 違 法 。 買 賣 雙 方 可 以 簽 署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和 臨 時 合 約 , 可 以 填 上 簽 約 日 期 , 不 必 再 偷 偷 摸 摸 。 經 紀 可 以 正 式 接 受 居 屋 業 主 的 委 托 , 可 以 帶 客 睇 樓 , 可 以 公 開 為 雙 方 議 價 。 整 個 過 程 , 由 枱 下 搬 到 枱 面 , 業 主 、 經 紀 、 客 戶 都 得 到 保 障 。

居 屋 先 出 售 , 後 補 地 價 , 正 式 合 法 化 , 可 以 刺 激 二 手 居 屋 市 場 , 成 交 量 增 加 , 樓 價 上 升 。 居 屋 業 主 容 易 售 出 單 位 , 套 現 後 可 以 轉 買 私 樓 , 帶 動 樓 換 樓 活 動 , 有 助 樓 市 繁 榮 進 步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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