擬設基金維修舊樓

日期:2004-12-29

歡 迎 政 府 設 立 中 央 維 修 基 金 , 維 修 舊 式 樓 宇 。 以 免 再 次 發 生 香 港 仔 添 喜 大 廈 的 事 故 , 途 人 傷 亡 和 小 業 主 面 對 鉅 額 索 償 , 政 府 被 指 失 職 , 整 個 社 會 都 蒙 受 損 失 。

孫 公 昨 天 向 傳 媒 放 風 , 為 未 設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的 舊 式 大 廈 , 設 立 中 央 維 修 基 金 。 透 過 向 業 主 徵 集 一 定 比 例 的 管 理 費 , 擬 委 託 房 屋 協 會 統 籌 , 提 供 一 條 龍 式 的 服 務 , 協 助 大 廈 維 修 。 最 終 可 以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, 自 行 管 理 樓 宇 。

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的 舊 式 大 廈 , 導 致 長 期 失 修 , 樓 宇 破 損 , 容 易 發 生 火 災 , 危 害 住 戶 。 大 廈 外 牆 落 , 時 有 所 聞 , 傷 及 途 人 , 構 成 公 共 危 險 。 舊 樓 失 修 對 住 戶 和 途 人 都 是 潛 在 危 險 , 不 可 忽 視 。 如 果 傷 及 途 人 , 小 業 主 還 要 面 對 鉅 額 索 償 。

因 為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立 團 , 及 沒 有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, 難 以 發 動 小 業 主 維 修 樓 宇 。 又 因 為 這 些 舊 式 樓 宇 未 到 即 時 發 生 危 險 , 令 政 府 未 能 引 用 建 築 物 條 例 檢 控 小 業 主 , 又 或 強 制 清 拆 或 維 修 。 加 上 樓 宇 為 私 人 產 業 , 政 府 不 能 單 方 面 行 事 , 所 以 政 府 的 主 動 性 受 到 限 制 。 交 由 私 人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房 屋 協 會 執 行 , 是 一 個 較 理 想 的 安 排 。

政 府 不 能 用 公 帑 補 貼 私 人 樓 宇 的 維 修 , 所 以 中 央 維 修 基 金 的 經 費 來 源 是 計 劃 成 敗 的 核 心 。 基 金 營 運 的 第 一 筆 款 項 可 以 由 政 府 貸 出 , 日 後 逐 步 攤 還 。 但 成 立 後 的 營 運 , 能 否 透 向 小 業 主 徵 收 費 用 便 成 疑 問 。 欠 交 管 理 費 乃 民 事 責 任 , 追 討 費 時 。 如 果 小 業 主 拒 絕 合 作 , 請 問 政 府 和 房 協 如 何 入 手 呢 ?

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屬 於 民 政 事 務 署 的 工 作 , 現 時 全 港 有 1.1萬 幢 私 人 大 廈 未 有 設 立 法 團 。 這 才 是 舊 樓 失 修 的 核 心 問 題 。 難 道 何 志 平 的 工 作 , 又 要 其 他 局 長 代 勞 嗎 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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