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屋補地價貸款

日期:2005-05-27

居 屋 在 自 由 市 場 轉 售 , 必 須 補 地 價 , 但 補 地 價 可 以 與 售 樓 同 時 進 行 。 另 外 , 居 屋 業 主 亦 可 以 先 行 補 地 價 , 鎖 定 地 價 金 額 , 往 後 樓 宇 升 值 全 歸 自 己 , 而 銀 行 亦 樂 意 向 居 屋 業 主 貸 款 補 地 價 。

根 據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的 執 業 通 告 編 號 04-03(CR)「 在 公 開 市 場 轉 讓 居 屋 」 :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, 居 屋 未 撤 銷 限 制 前 , 不 得 出 售 或 出 租 。 「 但 是 在 出 售 情 況 中 , 買 賣 雙 方 可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(包 括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), 惟 該 合 約 必 須 包 括 一 項 特 別 條 件 , 即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估 的 補 價 , 須 於 土 地 轉 讓 之 前 和 在 由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起 計 28天 內 , 或 在 署 長 另 外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, 向 房 委 會 繳 付 」 。

基 本 上 , 出 售 居 屋 時 , 必 須 在 簽 契 前 , 付 清 地 價 。 不 願 意 或 沒 有 能 力 先 行 支 付 地 價 的 居 屋 業 主 , 可 以 向 銀 行 申 請 過 渡 式 貸 款 , 支 付 短 期 利 息 , 再 取 回 樓 價 , 償 還 銀 行 。 現 在 已 經 有 地 產 經 紀 與 銀 行 合 作 , 提 供 無 抵 押 貸 款 , 上 限 高 達 一 百 萬 元 , 年 期 長 達 七 年 , 絕 對 足 夠 市 區 居 屋 樓 王 業 主 補 地 價 所 需 。

有 能 力 的 居 屋 業 主 , 可 以 先 行 補 地 價 。 因 為 今 天 樓 市 正 處 於 漫 長 的 上 升 周 期 , 今 天 以 較 低 的 價 格 補 地 價 , 明 天 樓 宇 升 值 便 全 歸 自 己 。 再 者 , 2001年 到 2002年 發 售 的 居 屋 , 樓 價 偏 低 , 現 在 已 經 升 值 五 成 到 七 成 。 業 主 普 遍 獲 利 , 愈 早 補 地 價 , 對 業 主 更 有 利 , 可 以 進 一 步 擴 大 業 主 的 利 潤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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