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屋未補價便售出
日期:2005-05-31先 賣 樓 , 再 補 地 價 。 這 是 現 行 居 屋 自 由 轉 售 的 實 在 操 作 模 式 。 但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, 這 是 違 法 行 為 , 業 主 可 能 被 房 署 沒 收 居 屋 , 對 居 屋 業 主 非 常 不 利 。 奉 勸 居 屋 業 主 先 向 銀 行 借 錢 補 地 價 , 短 期 內 售 樓 再 還 債 。
有 報 導 指 稱 , 入 伙 三 年 多 的 深 灣 雅 濤 閣 , 3座 中 層 H室 於 5月 29日 (本 周 日 )在 自 由 市 場 售 出 , 售 價 259萬 元 。 業 主 隨 即 向 房 署 申 請 補 地 價 , 預 計 補 地 價 金 額 高 達 100萬 個 (折 扣 率 約 38%), 而 補 價 批 核 起 碼 一 個 月 , 令 整 個 成 交 期 長 達 二 個 月 到 三 個 月 。
房 委 會 於 上 周 四 (5月 26日 )才 放 寬 三 年 到 五 年 居 屋 可 於 自 由 市 場 轉 讓 。 不 足 四 天 內 便 有 首 宗 案 例 , 真 令 人 稱 奇 。 首 先 , 按 照 房 屋 條 例 , 未 補 地 價 , 居 屋 不 可 自 由 轉 售 、 出 租 。 甚 至 委 託 經 紀 放 盤 , 亦 可 能 違 法 , 而 接 盤 的 經 紀 亦 同 樣 違 法 , 可 以 被 除 牌 。
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曾 發 出 指 引 , 居 屋 出 售 時 , 買 賣 雙 方 在 合 約 內 必 須 定 明 , 在 簽 契 前 和 合 約 簽 定 28日 內 補 地 價 , 又 或 房 屋 署 長 規 定 的 期 內 補 地 價 。 但 地 監 局 卻 申 明 , 居 屋 未 撤 銷 限 制 前 , 不 得 出 售 或 出 租 。 事 實 上 , 房 署 與 地 監 局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, 立 場 並 不 一 致 。 令 居 屋 自 由 轉 讓 , 出 現 灰 色 地 帶 。
如 果 居 屋 業 主 先 賣 樓 後 補 地 價 , 如 果 遇 上 市 況 逆 轉 , 買 家 拒 絕 成 交 , 甚 至 索 回 定 金 , 請 問 業 主 有 何 保 障 呢 ? 如 果 事 情 曝 光 , 居 屋 業 主 違 法 售 樓 , 後 果 要 由 業 主 自 己 承 擔 。
地 監 局 在 處 理 經 紀 代 理 未 補 價 居 屋 出 售 時 , 明 顯 是 採 取 寬 鬆 的 立 場 , 容 許 經 紀 接 盤 、 睇 樓 、 議 價 和 簽 署 臨 時 合 約 。 相 反 , 房 署 卻 是 堅 守 立 場 , 卻 沒 有 採 取 積 極 的 查 處 行 動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