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保險費扣稅

日期:2005-07-20

如 果 政 府 希 望 市 民 轉 投 私 人 醫 療 服 務 , 以 減 輕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的 負 擔 。 較 可 行 的 辦 法 是 容 許 市 民 的 醫 療 保 險 費 用 可 以 扣 稅 , 既 可 以 鼓 勵 市 民 自 購 保 險 , 又 可 以 維 持 社 會 公 平 , 政 府 減 少 服 務 便 要 減 少 稅 收 , 愈 少 依 賴 政 府 服 務 的 少 交 稅 。

衛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的 兩 大 醫 療 改 革 目 標 ; 改 變 公 營 醫 療 架 構 過 大 , 而 私 人 醫 療 架 構 過 小 的 失 衡 局 面 ; 改 變 醫 療 融 資 模 式 , 由 政 府 資 助 改 為 市 民 自 購 醫 療 保 險 。 兩 個 改 革 目 標 , 方 向 上 正 確 。 但 必 須 做 好 配 套 設 施 和 相 關 制 度 , 利 誘 勝 過 強 行 。

以 醫 療 保 險 為 例 , 市 民 自 購 保 險 , 每 年 保 費 應 可 扣 除 稅 。 因 為 過 去 市 民 向 政 府 交 稅 , 政 府 提 供 低 廉 公 共 醫 療 。 即 稅 項 中 , 包 含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的 合 理 預 期 。 既 然 政 府 然 削 減 公 共 醫 療 , 理 應 削 減 稅 收 。 情 況 等 同 市 民 自 置 居 所 , 不 必 依 賴 政 府 的 公 共 房 屋 , 自 住 供 樓 支 出 的 利 息 , 理 應 扣 稅 。

事 實 上 , 現 在 的 政 府 門 診 服 務 , 已 經 明 顯 收 緊 。 如 無 必 要 , 根 本 不 會 給 予 求 診 者 處 方 配 藥 , 非 急 診 病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長 達 數 小 時 。 市 民 對 政 府 的 不 滿 日 益 月 累 , 只 因 稅 收 增 加 , 服 務 卻 缩減 。 要 紓 緩 怨 氣 , 一 定 要 合 理 公 平 處 理 問 題 。 愈 少 依 賴 政 府 服 務 , 便 應 該 少 交 稅 項 。

公 營 醫 療 架 構 過 大 , 只 因 政 府 提 供 低 廉 醫 療 服 務 , 和 幾 乎 一 手 包 辦 所 有 醫 療 系 統 , 用 納 稅 人 公 幣 提 供 低 價 服 務 , 自 然 壓 倒 市 價 收 費 的 私 人 醫 療 服 務 。 這 是 不 公 平 競 爭 , 同 時 扼 殺 私 人 醫 療 發 展 。 情 況 一 如 公 營 房 屋 規 模 過 大 , 打 擊 私 人 樓 市 的 發 展 。 政 府 一 手 包 辦 醫 療 服 務 , 無 法 利 用 價 格 手 段 ,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。 而 政 府 一 貫 的 行 政 手 段 , 分 辦 市 民 的 醫 療 需 要 , 徒 增 市 民 不 滿 和 增 加 行 政 費 用 , 浪 費 人 力 和 時 間 。 情 況 一 如 行 政 編 配 房 屋 , 造 成 公 屋 富 戶 , 長 期 霸 佔 單 位 , 強 行 加 租 和 檢 查 財 產 , 又 滋 擾 大 部 份 合 資 格 的 公 屋 居 民 , 效 果 得 不 償 失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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