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總部的特區政府
日期:2005-10-12今 天 是 曾 蔭 權 發 表 任 內 首 份 特 首 施 政 報 告 , 政 改 為 重 要 內 容 , 如 重 組 行 政 會 議 和 加 強 區 議 會 功 能 。 但 最 花 錢 的 具 體 施 政 , 就 是 從 速 興 建 政 府 總 部 , 動 用 數 百 億 元 資 金 。 一 如 西 九 項 目 , 天 幕 和 規 模 不 變 , 繼 續 去 馬 。 好 大 喜 功 的 曾 特 首 是 否 能 突 破 框 框 , 接 受 一 個 沒 有 集 中 式 總 部 的 政 府 呢 ?
當 政 客 爭 論 政 府 總 部 該 設 在 何 處 之 時 , 我 們 可 否 想 過 政 府 不 一 定 需 要 一 個 集 中 式 的 總 部 呢 ? 所 有 問 責 局 長 和 所 屬 主 要 官 員 是 不 需 要 集 中 一 起 辦 公 的 。 實 施 內 閣 問 責 的 政 府 , 政 治 任 命 的 部 長 都 在 所 轄 部 門 辦 公 , 如 國 防 部 長 在 國 防 部 上 班 、 財 政 部 長 在 財 政 部 上 班 。 有 定 期 例 會 或 緊 急 會 議 , 便 在 總 理 官 邸 或 首 相 府 舉 行 , 新 加 坡 亦 不 例 外 。
香 港 既 然 實 行 問 責 制 , 取 代 英 式 政 務 官 任 決 策 局 長 的 制 度 。 各 問 責 官 員 不 再 是 公 務 員 , 更 無 須 集 中 在 一 起 , 聽 候 特 首 使 喚 。 特 首 可 以 繼 續 以 前 港 督 府 為 官 邸 辦 公 室 兼 行 政 會 議 之 處 。 政 務 司 長 在 美 利 大 廈 上 班 、 財 政 司 長 在 IFC辦 公 、 律 政 司 長 在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辦 公 。
三 大 司 長 就 近 特 首 , 方 便 經 常 見 面 。 其 餘 司 長 各 自 以 其 所 主 管 部 門 作 辦 公 室 , 例 如 保 安 局 長 在 灣 仔 警 察 總 部 辦 公 、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長 在 房 屋 署 辦 公 、 教 統 局 長 在 教 育 署 辦 公 … … 等 。 平 時 可 以 視 象 會 議 開 會 , 電 傳 文 件 , 根 本 可 以 不 需 要 聚 集 在 一 起 。
這 個 構 思 是 以 前 港 督 府 作 為 象 徵 式 的 政 府 總 部 , 讓 現 時 的 政 府 總 部 和 添 馬 艦 填 海 區 可 以 作 私 人 發 展 , 而 不 必 擔 心 政 府 總 部 外 遷 會 損 害 中 區 的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。 加 上 沒 有 大 型 政 府 總 部 和 廣 場 , 不 易 聚 集 示 威 群 眾 , 示 威 者 就 其 訴 求 向 各 問 責 局 長 示 威 和 請 願 , 減 低 中 區 因 示 威 而 堵 塞 的 問 題 。 最 重 要 是 政 府 省 卻 興 建 總 部 的 經 費 , 留 作 更 需 要 的 用 途 。